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险覆盖面较窄。
一是农户经营体量小、获得赔付少,部分农户不以农业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投保意愿不强;二是2019年,我省大部分地区开展了涉农保险保费补贴专项治理行动,部分地区过分放大专项治理检查出现的问题,视农业保险为洪水猛兽,对农险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度有所下降,导致农户投保无门。
(二)农险产品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一是农险品类有待丰富。调研显示,各地农险品类单一。以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为例,目前大部分地区仅有针对蔬菜、水果大棚的非政策性农险,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其他设施设备并无相关农险产品可以保障。二是农险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逐年上涨,但农险保额还停留在过去标准。以生猪养殖为例,当前每头出栏生猪养殖成本为1700元,远远超出生猪的最高理赔金额800元的标准,养殖户的抗风险能力十分薄弱,不利于养殖业发展。
(三)农险取证、定损、赔付流程有待完善。
一是取证、定损粗略。种养植业灾害发生以后,根据照片定损的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准确反映实际受灾情况,严重挫伤投保农户的积极性。以生猪养殖为例,生猪虽然有耳标作为标志,但受非洲猪瘟影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无法进圈验标,只能根据照片或视频确认生猪的数量和健康状况,定损极不准确;二是理赔流程繁琐。理赔涉及到农业、植保、气象等多个部门,流程较繁琐,且在作物生长周期结束以后,通过汇总每次受灾情况而确定最终赔付金额,赔付时间较长。
(四)农险机构服务有待提升。
一是部分农业保险机构赔付存在推诿拖延现象,直接影响投保积极性;二是特色农业保险需要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高,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积极性。
(五)各方信息流通不够。
在调研中发现,镇政府和村社工作人员、农户等对农险政策以及业务流程不够熟悉;理赔时对政策、合同条款的不同解读直接影响赔付额度,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
二、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提高农险覆盖率。
一是明确政府、财政、农业、林业、保险机构等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数据共享和过程共管,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将最低档次的种植业保险保费直接纳入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植补贴,切实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
(二)丰富完善农险品类,积极开发特色农险。
一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出多层次、高水平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完善“基本险+附加险”农业保险体系,在基本险基础上提供“附加险”;探索实现完全成本保险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指数保险的转型,促进农业保险从抵御风险向稳定收入转型;对规模化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降低保费比例、提供技术指导等。二是对困难户,要有政策引领,拓宽领域防返贫。针对抗风险能力低的易返贫户等实施优惠政策。如当年未受灾可以次年免费续保等政策;探索向农用建筑、设施等涉农领域以及农民的“医、食、住、行、教”等领域扩展的农险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三是以我省农业“10+3”产业体系为引导,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险。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定制化”模式,以“10+3”产业体系为引导,扩大特色农险的补贴品种范围,促进特色农业“商业险+政策险”有机结合,推动地方特色优势农业发展;省级财政应加大支持地方特色农险的力度,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逐步降低市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特色农险产品上升为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险险种,积极开发一揽子综合险。如针对农业企业的农业生产机械和设施设备险、雇主责任险;针对观光采摘农场的公众责任险;在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开发农产品安全责任险、农产品溯源保险等。
(三)农业保险升级提档,切实提升保障水平。
一是逐步扩大成本保险范围,最终实现全省覆盖;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从“保基本、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升级。
(四)加强监管,完善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各地银保监会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保险机构黑名单制和举报制,畅通农户投诉和处理渠道;二是完善保险条款的设计,规范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流程,严把承保理赔质量关;三是建立第三方查堪定损机构,由农业专家、气象专家等组成,保险机构根据定损结果进行理赔,政府对该过程进行监督;四是加强科技赋能。加快全球定位系统、生物识别技术、无人机等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承保及定损理赔的精度和效率;五是尽快出台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管理办法,促进政策性农险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