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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2014-10-22 16:23:00) 来源:成都

陈绍刚  舒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协商民主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重点,是实实在在的具有巨大优越性的民主,是我们实现国家自立体系和自立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它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们党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伟大创造。早在我们在解放战争取得战场上决定性优势的时候,毛泽东十分警惕党内出现的“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狭隘思想,提出要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在经过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完成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际,毛泽东注意到参与新中国建国的55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只有140人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意识到人大的代表性尽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方面,决定在召开全国人大后继续保留和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以实现“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理想。改革开改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认识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总结多年的民主实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具有别的民主形式所没有的优点。第一,它反映了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特点。第二,它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第三,它不仅是决策民主,而且是从决策到决策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它不仅仅关心谁来决策,更关心怎样决策、决策怎样实施以及决策的结果。第四,它是通过对话求同存异形成共识的民主,不会因民主而导致社会多数与少数的分裂甚至社会动荡。第五,它在共识形成过程中更关注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凝聚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在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坚持和实行人民民主。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制度建设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协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有人认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提出,而我们的协商民主是十八大才提出来的,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从实践历史看,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比西方要早得多,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已经在酝酿准备,新中国的“协商建国”就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初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标志,可以说,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已有六七十年的历史;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不过二三十年。从协商的政治基础看,在我国不管哪种协商层次、领域、形式,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根本目标已成为协商的共同政治基础,形成了规范的协商机构和平台;在西方所谓的“协商”,成了朝野政党、利益集团相互倾轧、攻讦、内耗的“战场”,更无法形成协商的场所和平台。从协商的实践过程看,在我国,协商已成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和制度,而西方至今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协商理念上,更未上升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层面。因此,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确实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要注意贯彻“广泛”和“多层”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这里所讲的“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中,发展基层民主是协商的重点。因为相比于高层,或上层的代表,或精英人士的协商,基层民主协商是老百姓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协商,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协商,是在全社会培育民主协商之风的基础和温床。所以《决定》强调: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都要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落实,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努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同时要把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同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选举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进,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给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社会动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来就是我们统一战线内部共产党与各民族党派交流政见、形成共识的主要方法。新中国成立之际,伴随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成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民主协商、合作共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今天,进一步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最根本的就是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此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中共中央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二是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三是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人民政协是在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候诞生的,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承担起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创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人民政协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民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主协商为己任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但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延伸,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能够以特有的权威性和超脱性,通过协商民主来协调关系、凝聚人心、汇聚智力、纾解矛盾,帮助党委和政府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难题。因此,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结构中,作为主要进行协商民主的政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整个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牵引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牵引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项举措:一是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三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四是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五是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些要求,坚持不懈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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