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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2014-10-28 14:46:00) 来源:《团结报》2014年10月25日

施杰小传

    1964年出生,四川资阳人,现为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 ,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民进四川省委会常委,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被称为提案推动“醉驾入刑”第一人,曾获十大法制人物、十大律政精英、全国优秀律师等称号。

施杰

    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胜利召开,此次全会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深化,首次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讨论主题,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显示了我国治国理政方式的提高。早在会议召开前,我就特别关注本次全会,作为法律人,就本次全会将重点讨论的依法治国主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包括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等期待和建议。
    本次全会,我关注以下几个亮点:依宪治国、科学立法、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产生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理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宪法长期以来都被漠视。习总书记在2012年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习总书记的讲话让大家看到了希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并提出依宪治国纲要下具体需要实施的几个方面。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我国目前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并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因此我希望能够借由四中全会的召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宪法的权威, 让依宪治国落到实处。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依法治国,法律是根本,没有良法,依法治国就是空谈,甚至会将国家和社会引入发展倒退的反方向。因此,依法治国要首先保证现行法律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科学立法成为保障良法的关键。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少立法项目存在先天不足,有的在立项之初未充分论证,因领导意志或社会影响匆忙立法,与社会现实脱节;有的立法项目为完成年度立法任务不得不“免检”通过,有的照抄照搬国外或其他城市有关条款,沦为标语式的宣传品;有的条文抽象,执行主体不明确,没有具体处罚措施,加之一些规定涉及多头管理、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怎样科学立法,我认为应该完善立法程序,发挥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对立法的顾问作用甚至让专业人士直接参与立法,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增加立法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扩大立法博弈,形成社会共识,加强立法论证,对立法的必要性、社会效应和作用的多方面进行客观分析论证,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加以修订。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全会首次提出“立法工作者”,表明了中央对如何依宪治国有明确具体的思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科学立法是基础和根本,而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能将律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专家深厚的法律理论在立法中充分运用和发挥优势,也是保障科学立法的有效措施。让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从立法阶段就参与,让律师从丰富的执业经验中提炼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进行规范,让法律更具有现实意义。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坚持不懈地从国家、政府、社会每一个具体方面进行落实和深化。中国正步入新的发展阶段,需要深度、复杂和系统性的变革,依法治国是落实改革最有效的工具,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我坚信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法治建设将得到长足的发展,我们离“法治国家”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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