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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5-1-22 16:32:00) 来源:《人民政协报》2015年01月22日

施杰

    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作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一员,笔者期待司法改革取得更卓越的成就。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种特有的司法审判运行体制,通过承办法官的书面汇报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它设计的初衷是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同时,相信“集体智慧优于个人智慧”,以这种制度来保障案件审判的质量。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展至今,与现代司法审判的精神和原则已经不相适应,存在诸多问题,亟须改革。
    目前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审判委员会主要根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作出裁决,并未直接参与庭审,有违背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之嫌;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意志”的左右,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有随意性,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个宽泛的概念,造成司法实践中较多依赖主观性判断的局面;四是基于审判委员会自身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特性,不排除某些法官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以此作为“挡箭牌”的可能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也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建议》。
    针对该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作出了答复。从该答复中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改革,已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通过设计过滤机制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出严格限定,在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的基础上将讨论案件的范围限缩为法律审,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审判委员会成为主审法官承担责任的挡箭牌”的弊端;通过充分增加审判委员会的审理要素,增加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公开制度与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赋予当事人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中答辩的权利等举措来保障严格遵循公正司法的精神。同时,通过竞争性遴选与全体法官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提名审判委员会人选、表决时按照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等方式弱化“行政化”色彩。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审判委员会改革中直击要点,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重视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改革的曙光。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笔者一直关注国家的法治进程。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度改革,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性质和职能作出转变,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一方面,实现审判委员会从直接审判案件向进行审判业务指导转变。现代社会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审判委员会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根本性、全局性、宏观性的问题,研究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对法律作出精准的理解,把握法律适用的原则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另一方面,如果合议庭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其针对个案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合议庭或者法官只是作为参考。
    为优化审判委员会成员构成,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中规定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委会成员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从学历、担任法官的年限及审判案件的质效等作出明细化规定。即使法院的行政领导,不具备选任条件,也不得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此外,不仅可以从法院内部进行竞争性遴选,还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加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制度,从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中选聘。这样可以在提供智力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在程序上,建议由各自擅长自己业务领域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审判委员会之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根据所涉领域的不同交由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直接讨论。同时,必须在决议上详细记录参加成员的观点、意见,分清责任,以备日后查询。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因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在整个司法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作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一员,笔者期待司法改革取得更卓越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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