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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信息诈骗的建议
(2016-8-30 15:20:00) 来源:成都

据市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李大福反映:

近段时间,多起网络信息诈骗案件,特别是准大学生的死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网络信息诈骗探索式的采取了一些防控打击措施,从多部委出台政策、强化管理,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从实名制的试点推行到网络反诈骗技术更新,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网络信息诈骗活动还依然猖獗,特别是三网融合标志着网络新时代的到来,也为网络信息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打击网络犯罪活动面临着新环境、新任务、新挑战。

一、网络信息诈骗的手段与形式

(一)冒充工作人员诈骗

冒充工作人员诈骗,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有的不法分子冒充电话局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告知其话机欠费,在被叫用户声明并非本人所用话机后,即谎称该用户个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申领了欠费话机,并声称要帮助联系报案。然后,再由一名自称公安局的男子接听电话,称事主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秘密调查中,事主有可能被判刑。有的事主为急于澄清自己,便将自己其他电话号码及存款情况告知不法分子。不法分子便谎称为确保事主不受损失,让事主将银行存款转移至一指定账号,由银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升级保护或资金冻结,并称转账过程要进行录音,要求事主到银行ATM机上,由自称银行或者国家金融稳定局主任的不法分子电话指导事主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车主资料后,向车主拨打电话,谎称自己是税务局的,以“税务局要退还车主汽车购置税”为名,让车主速与财政局某主任联系。若车主拨打电话与该主任联系,对方便让其从银行ATM机上利用转账操作获取退税费用。在事主到银行ATM机上按照不法分子电话指示操作后,便将自己银行卡中的钱转入到了不法分子的账户内。有的不法分子在获知事主的身份后,会冒充某领导(不一定熟悉),谎称在某地出差突然生病,或其他借口急需钱用,让其马上打一定数量的钱款到对方提供的帐户上救急,事后归还。事主很容易相信从而上当受骗。也有的冒充银联客服中心、税务机关、商业银行发送虚假短信,诱骗事主按照其设置的程序到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从而将卡内现金转到其指定的帐号。有的以帮助升级银行卡密码为名套取密码、利用未修改的原始密码等方式转走事主卡内存款。

(二)虚构事实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事主的熟人,在电话中自称是广东、福建等地的,让事主猜猜他是谁,当事主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然后谎称近期将来看望事主。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出车祸、生病等事由急需用钱,向事主借钱并告知汇款帐户。

(三)提供博彩资讯诈骗

不法分子首先在互联网上注册一个网络域名及网站服务空间,然后将其制作成类似于各类专业彩票网站的样式。一般将网站命名为XX彩票预测中心、XX彩票网,如国家彩票预测中心、中华彩票网、北京彩票网站等,以能够预测彩票结果、知道彩票内幕等虚假宣传为诱饵诱使事主加入网站成为会员,然后以交纳会员费、资料费、保证金、捐助费、红包费等各种名义,要求事主将钱打入指定的帐户实施诈骗。

(四)谎称招工招生诈骗

通过报刊杂志、自制小广告、手机短信、网络广告等发布招工、招生、买卖、婚介等虚假信息,以要求交纳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报名费、面试费、服装费等各种费用进行诈骗。

(五)消费透支诈骗

不法分子向事主手机发送“你的××银行的信用卡于×月×日在××商场消费(透支)×××元,请确认。如有疑问,请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等信息,当事主有疑问,拨通“银行客服”电话提出异议时,对方会告诉他,他的身份资料被人盗用,办了别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现有的信用卡已不安全,要其持卡到就近的ATM机上,根据其电话提示对信用卡进行升级或将卡内存款转移至安全帐户。当事主根据电话提示在ATM机上操作完后,卡内存款已被全部骗走。

(六)以提供低息贷款、无需抵押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街头广告、手机短信或者网络发布提供小额无担保贷款的信息,一些事主因急需资金,获悉该信息后便拨打不法分子提供的联系电话,导致上当受骗。具体诈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法分子以必须先支付所需贷款的相应利息(同时提供汇款账号)才能提供贷款等为由,诱骗事主直接将钱汇入不法分子帐户;另一种是不法分子以验证事主的偿还能力为由,要求事主开办一张开通网上业务的银行卡将“验证金”存入,并提供银行卡号和按要求设置的网上银行密码, 待事主存入“验证金”后,不法分子随即通过网上银行将钱转走。

(七)利用“任意显号软件”实施诈骗

近年来,不少针对公共服务设备程序漏洞开发的科技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对社会治安乃至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任意显号软件便是其中一例。该软件不仅能显示正常的手机和固话号码,还能显示诸如“110”之类的执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热线短号,让群众防不胜防,同时也给公安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近期,宜兴、常州等地相继接报不法分子利用“手机任意显号软件”,冒充朋友的号码实施诈骗的新型诈骗案件。

诈骗形式不断翻新,“截取视频冒充本人借钱”,使无数善良行为很受伤,可谓防不胜防,诈骗形式不胜枚举,。

二、网络诈骗的特征及发展态势

(一)特征

1.侵害群体的广泛性。不法分子往往集中在短时间内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地毯式”地随机发送虚假信息,受害者涉及社会各阶层,波及面大,侵害范围广。将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利用短信群发系统软件,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送几十万条短信。

2.犯罪成本的低廉性。有一个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花费少量资金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购买大量的客户资料、手机卡和银行卡,不法分子即可随意选择地点租房作案。打电话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无需租房,犯罪成本更低,有的几乎是零成本。所以,其犯罪收益更具暴利性。

3.作案人员的地域性。从各地侦破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不法分子大多集中在福建、广东、海南、湖南等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根据全国违法犯罪及刑满释放诈骗人员数据分析,海南儋州籍人是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高危人群;广东茂名市电白、高州、化州、茂南籍人是虚构事实冒充熟人诈骗高危人群;福建安溪籍人是冒充银联工作人员等利用银行卡转账实施诈骗以及提供彩票、股票虚假内幕资讯诈骗高危人群;湖南娄底籍人是在主流报刊发布虚假贷款信息诈骗高危人群;福建漳州市南靖、龙海籍人是虚构子女出事诈骗高危人群。

4.案件主犯的隐蔽性。与传统面对面接触式诈骗不同,虚假信息诈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非接触性,不但受害人无法辨认,公安机关也很难寻觅不法分子踪迹。一些犯罪活动猖獗的高危地区,甚至滋生出专门服务于此类犯罪的业务活动,形成犯罪活动“产业链”。如有人专门批量出售用各类假身份证登记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有人充当“马仔”专门为不法分子群发手机短信或电话联系受害人,甚至到银行取款,这使主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都可以不露踪迹,更具隐蔽性。

5.作案手段的狡诈性。一方面,犯罪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近期犯罪团伙选用跨省手机卡异地漫游接打电话、群发短信,采取手机、小灵通多重转接方式,利用境外服务器架设诈骗网站,使用多重代理或CDMA无线上网技术维护诈骗网页,运用VOIP网络电话技术任意设置虚拟号、设置虚假电脑模拟语音提示等,使其欺骗性更大、危害面更广、反侦查能力更强。另一方面,不法分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法,从虚构“中奖”、“六合彩”特码、“返还话费、水电费”等利诱型信息,到虚构“银联消费”、亲友车祸等避害型信息,再到虚构绑架、官员受贿、生活越轨等恐吓型信息进行诈骗,而且职业化特征更为明显,犯罪规模不断扩大。虚假信息诈骗的上述特点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困难。

(二)发展态势

一是诈骗窝点向中西部和境外转移。主要表现在大陆诈骗团伙纷纷从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诈骗窝点多设在城市高档社区商品房内。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则纷纷转移到东南亚一带,雇佣大陆无业人员以旅游签证的方式分散出境,在当地租用别墅设立窝点,从事诈骗活动。

二是诈骗犯罪团伙呈现公司化、集团化管理。诈骗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话务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相互独立、相互分散;采取组长负责制,根据业绩进行分成。有的还登记注册成公司,以表面合法的贸易业务来掩盖其真实的电信诈骗之实。目前,以台湾为基地的诈骗犯罪团伙还出现了派吸毒人员赴大陆充当“车手”负责取款的苗头。

三是作案手段更趋隐蔽。利用 VIOP 网络电话批量自动群拨电话和利用网上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突出,操作的服务器和 IP 地址大多在境外。工作中还发现,近期携带 U 盾从“小三通”出境的人员大量增加。

四是诈骗手法逐步升级。据统计,当前活跃在社会面上的电信诈骗形式将近 30 种,有中奖诈骗、汽车退税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直接汇款诈骗、电话欠费诈骗等等。诈骗内容有专门点子公司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一段时间冒出一个新手法,目前有升级的趋势,诈骗不成,便向恐吓、勒索方向转变,危害比较突出。

三、打击网络信息诈骗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处罚责任范围

1、①建议将目前关于利用金融信用卡诈骗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及合同诈骗罪等均以网络为工具但犯罪客体有所差异的犯罪形式规定于网络犯罪,作为新的一章,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②建议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考虑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③建议广泛适用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从互联网上一个 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脑在线拍卖时,对 25 个人进行了诈骗。

2、规范网络违法案件查办的流程。网络诈骗由于地域的无限性致使查办起来非常困难。尽管许多受骗的消费者也进行了报案,但是往往都石沉大海。因为网络诈骗案的查办需要许多政府部门的配合,需要异地的很多单位相互协作,所以应尽快规范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办流程,明确责任,做好协作。

3、建议改变网络犯罪取证与固定证据的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取证的重点。由于侦查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扣押相关电脑、调取相关电子资料时,有关的电子资料及程序可能被网络犯罪分子隐藏或者删除,侦查机关如果无法通过有效的解读方式恢复相关信息、调取相关内容,侦查网络犯罪将会存在极大的障碍。一旦读取方式不当,造成数据信息内容改变或者彻底删除,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将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实行证据资料备份制度,即在扣押相关电脑、固定相关电子证据之后,将相关资料完整备份,防止证据材料毁灭。

4、建立针对三网融合安全威胁的措施。①建议成立统一的安全管理机构。成立统一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以加大对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规划力度,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推动行业自律。②建议制定国家级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预案,协调相关部门、重点行业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定不同级别的安全防护机制、安全监测机制、安全恢复机构;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应急体系建设。不同实体要明确责任,完善机制,认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技术手段建设等工作。

(二)灵活教育培训方式,增强群众的拒骗能力

1、建议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观。正确的舆论导向是预防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必须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观。加强网络道德的教育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学校教育和大众传媒的宣传。在中小学的网络道德教育中,应注重从道德角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的作用,提高他们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在大学的网络道德教育中,则要侧重于网络行为的一般规范和网络责任教育。要使学生们能够以道德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明确认识到任何借助网络进行的诈骗行为都是非道德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除了课堂学习以外,社会各大媒体也应该加入网络道德的宣传的行列。应充分重视媒体对形成人们潜在的网络道德的巨大作用,开展声势浩大的网络道德舆论宣传,形成人们潜在的网络道德意识。

2、建议交易网站开辟专栏传授防骗技术。要求有从事网上交易业务的网站开辟专栏及时公布信息诈骗的最新动态,并向参与交易者传授防骗技术。如,淘宝网开辟专栏,对参与交易者进行骗术识别教育。告诫交易者:要通过支付宝交易。绝对不要在非网银在线支付界面进行支付,也不要通过网上直接汇款的方式给卖家付款,因为直接付款的话,款是直接到对方的银行卡上,再想要回来的可能性非常之小,而且你举证很困难。网站开设防骗课堂传授网上交易防范技巧警方可在互联网上选择数家门户网站,尤其是有网上交易业务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开设预防网上交易防骗课堂,由警察和防骗专家向网民传授相关防骗技巧,揭露最新虚假信息诈骗信息。

    (三)突显群防工作理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1、建议成立反欺诈民间组织。随着虚假信息诈骗骗子数量的不断增加,骗术的不断推陈出新,以及各界“网商”共同认知感的提升,成立一个以官方为主导,以网商为主要力量的反欺诈志愿者服务队是必要的。依靠人民的力量来预防犯罪其力量是最强大的。

2、建议增设强制报案制度。网络诈骗的大部分受害人往往从商业信誉和名声考虑,或者是为了保密、害怕市场形象受损、害怕卷入长时间调查等原因,即使发现了犯罪,也往往隐瞒下来控制外传,自行处理而不向有关执法机关报案基于以上情况,因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计算机犯罪受害人的“强制报案制度”,以帮助计算机犯罪查处和增加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在计算机犯罪危害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将会有很大的意义,更有助于惩治和防范此类犯罪。

3、建议开发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案件涉案区域广泛,受害人分散,对连续作案的系列性案件进行串并案时容易遗漏。一旦遗漏,就失去了调查取证的机会,非常不利于侦查破案。开发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犯罪信息和侦查信息的即时、便捷沟通,能都及时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提高串并案几率,各地公安机关还能相互交流侦查经验的得与失,改进侦查方法。同时,若一地出现了新型的或者较突出的网络诈骗犯罪,通过这个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及时发布该信息,提醒其它地方公安机关警惕。

4、建议强化网络营运商的监管责任。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应负审查义务,并负责进行监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提供网络、网页信息服务时,应负有以下两种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①网络服务者原则上应当对其上载的所有内容承担法律责任;②网络服务使用者以及电子商务网站使用者上传的非法信息,网站管理者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该非法使用者的非法使用的,但其没有防止非法信息的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就上载内容负所有的法律责任。

(四)创新科技防范手段,建立虚拟社会防控体系

1、建立网络产品销售登记制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网络产品销售的登记制度,即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及商家要如实提供商家的信息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公示,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便于发生纠纷后能迅速找到违法侵权人。例如北京最近规定网上开店也要办营业执照。同时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作为网络商家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不至于因网络商家逃之夭夭而使消费者白白上当,维权失效。

2、积极推广应用网络付款新技术。①推广网络诈骗侦测系统。依据信用卡的姓名、地址、卡号、银行所在地、使用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及该电脑传送交易信息的速度等来进行风险分析,帮助商家辨别信用卡的真假。这类风险分析对于打击“自动卡号产生软件”最为有效。②电子签名技术。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出示加密的电子签名(相当于日常生活中的印章),该电子签名对于每个消费者都是惟一的。③抛弃式信用卡。为了增加网络购物等活动的安全性,近来美国与加拿大已有信用卡公司推出“抛弃式信用卡”。用户在使用这样的信用卡系统时,需要利用一种特别的软件,以在输入信用卡号后产生另一组序号供网络商家确认交易,这组序号在交易完成后即消失。换句话说,每笔交易都需要一组新序号。

3、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补充、完善储户个人身份资料时还应当进行现场电子摄像的信息备份。以单位名义开设存款帐户的,则同时将单位的法人证照和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电子影像信息进行存档备查。

4、建立金融转帐支付潜在风险的提示制度。即在储户进行转帐或汇款支付时,以可能的诈骗或“钓鱼汇款”的金融风险进行预先提示,告诫储户须谨慎支付。目前,各大银行已经在其营业大厅以公告的方式做了此方面的风险提示。但还应当将这一做法扩展到柜台办理的口头提示以及柜员机或网上银行支付时进行自动提示。储户在知晓风险后进行支付的,其风险则由储户本人承担。

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点:现在银行卡泛滥成灾,银行卡实名制形同虚设,不少犯罪分子,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设账户,然后利用该卡作为诈骗接受银行转账的平台,被借开户人对诈骗一是装不知情、装无辜,二是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有的根本就不知道是不法分子利用该卡去诈骗。有鉴于此,建议规范银行卡,强化开户人和持卡人责任,禁止银行卡随意发放,而应予以规范、适度限制,最好每人持卡不得超过两张(一张储蓄卡,一张信用卡),而不能无限制的申办若干张卡,以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概率。

(五)增强侦查打击力度,形成跨区域互动式打击

1、进一步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网络警察的特殊性要求网络警察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其素质,这支队伍要由刑侦、经侦、网安、行动技术等部门的专业人才组成。刑侦人员要充分挖掘刑侦基础工作潜力,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组织侦破攻坚;经侦人员要发挥熟悉金融业务的优势,通过赃款的流向锁定高危人群;网安人员要在网上发现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认定犯罪的证据;行动技术人员要通过技术侦察手段,尽快发现犯罪窝点,打开侦查突破口,实施精确打击。这支队伍里还要有一些研究犯罪的人员,通过研究人员与一线侦查人员的结合,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规律、特点、手法、技艺等进行及时的研究,为打击防控犯罪提供依据。只有以专业化应对职业化,才能在打防中处于主动。

2、与网络服务供应者建立协助机制。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具有重要性,无论是立案阶段、清查过滤阶段、证据调查阶段,乃至案件执行阶段,都需要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协助。我国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侦查机关办案和提供证据,但现实中可能会遇到不愿意提供、推诿协助或者不及时协助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与国内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协助机制,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建议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专人负责实时提供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信息。根据客观现实的需要,网络服务供应商通常协助的方式主要有:①过滤或者删除信息。网络服务供应商应不定期对于上传文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应将其过滤出局。②举报和存储证据。网络服务供应商发现信息诈骗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及时存储相关的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记录资料,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③网络监听、搜索和扣押。对于有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案件,网络服务供应商不一定能够发现,但侦查机关根据各种情报掌握犯罪正在实施,有必要进行网络监听活动,所以需要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专业协助。另外,侦查机关搜索、扣押服务器的资料时,网络服务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同时保护其他公民个人信息避免泄露。

3、对于网络诈骗行为的引渡问题。同其他犯罪一样,渗透性强的特点使网络诈骗分子很可能在国外实施针对我国的网络诈骗活动,而我国刑法目前很难对这种行为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4 月 24 日表示,美国与其他 12个国家将联手对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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