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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严厉打击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违法行为
(2018-1-23 15:46:00) 来源:省委会

                         民进四川省委

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登记门槛大幅降低,由于巨大利益驱使导致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案件频发。公民身份盗用注册“真的假公司”后不仅给被盗用带来严重影响也给市场交易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原因分析

一)公司注册登记制度的重材料、轻事实规定导致了盗用者有机可乘

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在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当事人无须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机关审核重点在于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某个人就能注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企业中的其他成员。

)巨大利益驱使同时又想逃避违法事实导致盗用现象高发

一方面,虚开发票赚取高额违法收入。尤其是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行后,更多的行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润更加丰厚。一般情况,新设企业每次最多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可以申请升级为50份。每次按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计算,50份发票最高的虚开金额可接近500万元,若按17%的税率,将涉及税款73万元左右。同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支持一些中介组织集中管理一大批开票公司,并给予数额较大的奖励,甚至所纳税款中地方税收部分100%返还,其利益巨大

另一方面,为了事后逃避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刑事违法行为,一些非法中介及组织便大肆收集公民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这是盗用他人信息进行违法行为最为普遍的原因。

)公民身份证遗失后缺乏“挂失”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公民身份证遗失后无有效的保护机制,挂失后身份证仍处于有效状态,仍可继续使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猖獗,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普遍现象这给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人提供了便捷、稳定和廉价的信息源泉。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危害

一方面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用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牵扯进刑事案件。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另一方面若被盗用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对个人财产状况审核严格的公民,因其在外“被设立或投资企业”,还会严重影响其升迁、考核和个人信用等。

(二)对国家管理及税收的危害

不少违法人员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设立虚假公司,从事套现、洗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和税收征缴

(三)政府公信力的危害

已经及时办理遗失身份证挂失该身份证仍然被不法人员畅通使用,导致国家行政许可机关非诉案件的大量产生,因此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正逐年增加。被盗用人对政府公信力也产生怀疑甚至不满。

(四)对市场交易安全的危害

公司本身、法定代表人或其部分股东、高管为虚假的情况下,公司责任承担能力将大打折扣,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三、 对策建议

(一)建立公民身份证挂失保护机制

类似手机卡原理,公民身份证遗失并在公安机关挂失后,原来的身份证即失效,任何人无法再使用,但身份证号保留不变。

(二)加快公民个人信息共建共享

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查询联网,使登记机关可以实时查询身份证真伪和挂失情况。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在网上、窗口办理登记注册时,应首先进行身份确认,否则不能完成后续登记工作。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

加强企业经办人及办照服务中介机构行为管理,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更新。经办人、办照服务中介机构应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各地、公安、税务、银监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办照服务中介,对盗用他人信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涉嫌伪造、变造,涉嫌偷税、洗钱、套汇、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应严格依照《公司法》《刑法》《税法》《反洗钱法》的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追责。

(五)加快人工智能识别

通过加快电子智能化建设,利用远程视频、远程确认、电子数据记录、存储等便民方式,为不能到现场签署登记材料的投资人提供便利,在把好企业登记准入关的同时,又不增加企业及投资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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