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平: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建议
李京平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它是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方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明了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甚至领导没有摆脱全能政府的思维,把社会管理当作政府对社会的管控,不愿或不敢大胆给社会组织应有的自治社会空间,担心社会组织壮大后会成为影响政府权威,危及社会稳定的因素。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评估认定、公益服务、慈善救济、社区事务管理等更深层次、涉及面更广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并未向社会组织开放。
(三)缺乏制度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尚未出台。
(四)社会组织发展整体水平偏低。从总体上看,我市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自我管理能力不足、社会公信力不够,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难以大规模、规范化地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并且,由于我市社会组织大部分是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出来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发起组建的,他们与政府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获得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性。
二、对策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全能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观念转变。二要树立法制思维,强化契约精神,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建立在依法、平等的基础上。三要改变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购买廉价劳动力的观念,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是简单地为了降低成本,而是为了明确政府和社会的分工,推进政社分开,建构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有效服务民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发展以及公众的需求,科学规划政府应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类别、项目,结合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分阶段的、动态的实施计划,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完善购买服务的配套政策。一要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体系,明确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避免暗箱操作和垄断的发生,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二要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服务的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三要出台合同范本,强化契约式管理,规范和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四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五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失信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
(四)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一要落实财政、编办、发改、民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登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定位。二要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以及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制。三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将每一个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以及活动开展、经费管理、投诉举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公开。四要明确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的重点。对承接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准入和黑名单制度来强化监管,对其他大部分的社会组织或其行为,主要通过查处违规行为和落实信息公开来进行,不对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的评价,避免用政府信誉为社会组织“背书”,让社会和大众真正成为社会组织的裁判员。
(五)进一步壮大社会组织。一要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开承诺机制,公开服务承诺,明确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二要着力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制约机制,防止社会组织“权力人”独断专行,制定实现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分离的时间表,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和自我提升。三要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会组织收入免税范围;搭建社会组织交流平台;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推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激励社会组织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