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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德:早日将带薪休假落到实处
姜文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其实早在2008年,由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就已经开始施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的落实困难重重,对于很多人来说依旧是“有假难休”。
在近日的民进组小组讨论中,杨建德委员表示,劳动法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但很多单位并没有落到实处。“不只是企业,在一些地方政府,只要领导一句‘工作繁忙,都不准休假’,大家就都不能休假,也不给补贴,这其实是违法的。”说到这里,杨建德委员有些无奈。
杨建德说,如果能将带薪休假的制度落到实处,将会极大促进消费,这也是刺激内需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此,他今年带来一份关于严格执行带薪休假的提案,建议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落实劳动者休假权,希望老百姓能够早日享受到这项权利。
附:
关于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杨建德
关于带薪年休假,上至《宪法》、下至《劳动法》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上述可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根据我们的调研,迄今为止,上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非常不理想,没有多少人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所有职工的法定权利,各单位理应认真落实,广大职工理应积极争取。但是,一些单位和企业不顾《劳动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敢怒不敢言;尤其是岗位竞争激烈单位的职工更是不敢给单位提带薪年休假要求;一些单位员工分不清职工福利和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界限,认为只要单位领导发了工资,发了节日慰问费就行了,从感情上替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
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各级政府理应是法律的带头执行者,但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上,各级地方政府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行为。首先,各级地方政府首长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而缩短、甚至取消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也不予以经济补偿。其次是代表国家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各级劳动社保部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没有主动作为,没有对辖区单位和企业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落实不到位或执行政策时打折扣的单位或企业,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长此以往,不仅会让《劳动法》受伤,也会让辛勤耕耘在工作一线的劳动者伤心,这对他们是极不公平的。
三、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之所以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不到落实,与地方政府的首长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管认识有关。他们总认为带薪年休假会影响工作,对企业来讲还会增加人力成本。不可否认这种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当带薪年休假成为一种常态后,带薪年休假就会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影响工作一说就不成立了。另外,现代医学和心理学已证明,工作中的人都需要休假。尤其是在高强度和高压力下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得不到适当的休整,任何人都会不同程度的产生心理或生理的疾病,比如精力不集中、精神抑郁等。这时,不仅会降低工作效率,更容易产生生产事故;那些精神抑郁的人如得不到及时的释放还会走向自杀。企业要是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不仅会增加成本,连正常生产都可能受到影响。长期工作后的心理和生理疾病,通常经过较长时间的休整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消除,从而可以提高个人的注意力,进而减少生产事故,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律法规又有明文的规定,理应贯彻落实。有法不依,是对法治的最大践踏。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大意义。
首先,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如前所述,带薪年休假是源自宪法的公民休息权,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具有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对象、时限、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文规定。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特别强调推进依法治国,强调依法行政,而带薪年休假又有法律明文规定,全社会都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的执法机关对那些拒不执行的单位(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论党政领导还是一般群众)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带薪年休假可以促进内需的增长。通过简单的抽样问答,如果有带薪年休假,85%以上的人都会选择利用年休假带家人外出旅游。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10月31日发布的报告,2011年我国内陆城市化率达到51.3%,这意味着我国城镇人口已达6.5亿以上。这6.5亿保守估计至少有50%是在职职工,那就有3.25亿在职职工,按85%计算,就会有2.76亿职工将利用带薪年休假出游,如每人再带一个,就有超过5.52亿人口出游。按出游消费人均2000元计算(这个水平是非常低的),那么全国全年旅游消费总额将达到11040亿人民币。这应不是一个小的数据。如果加上旅游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其市场规模将会更大。
再次,带薪年休假可以消除黄金周游客集中出游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带薪年休假成为常态化后,可以平滑游客出行人数,不仅可以消除历年黄金周期间的交通拥堵、住宿拥堵、景点景区拥堵等问题,而且也可使各级政府管理常态化,各景点、景区接待规模及其管理常态化。
第二、各级党政机关应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党委和政府应是法律的带头执行者,否则,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就无法监督其他组织执行。当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不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党和政府也就无法去维护在企业、社会团体等工作的职工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权利。长此以往,社会中的劳资纠纷就会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建议国务院应重申2007年12月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明确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执行,建立休假计划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第三、加大督查力度,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让带薪休假成刚性制度,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也是让劳动力市场步入良性轨道的必备措施。如果仅仅依靠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网上发点匿名牢骚,长此下去,不仅国家法定带薪休假制定会成一纸空文,而且连《劳动法》也会成为豆腐。堂堂《劳动法》,岂能是儿戏?因此,期待国家及其相关部门能够积极主动亮剑,加大执法力度,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首先,全国人大、政协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协,应当对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劳动法》及其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其次,各级地方政府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非政府机关、企业及各类有雇工的组织或团体在执行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的应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再次是各类工会组织应主动出击,全力维护职工法定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最后,各级法院应主动受理职工为争取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投诉,公平、公正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