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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提案:关于促进我省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案由:
“十二五” 期间,我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代服务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仍然不足,特别是有源头创新能力、有影响的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对一、二产业的支持和引领作用不够,综合竞争力还须进一步提升。目前促进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已有充分的政策保障,主要是政府层面的理念和执行还存在问题。
一、阻碍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问题
(一)对生产性科技服务业理解不够,界定不明确
有别于传统服务业,生产性科技服务业运用现代科技知识、技术和分析方法,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配套服务,智力服务和支撑。除软件行业外,它包括设计研发、新产品试制、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过程及小批量、多品种的样件配套开发等高度依赖先进科技的服务行业。随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步伐的加快,一大批从事研发设计、为大型企业提供小批量、多品种样件配套开发,新产品试制和中试的小微企业将成为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主流,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优势起到重要作用。
一般科技服务行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动漫设计、研发设计。对于最重要的研发设计往往仅理解为前期的方案设想和纸面设计,而把决定其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实验、试制、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过程、小批量、多品种的样件配套开发等排除在服务业之外。这样,容易造成重软轻硬、重知轻行、重方案、重咨询、轻实际成果,使设计研发仅停留在功能样品层面,而不能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不利于创新驱动,改变经济发展模式,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实力的国策。
(二)促进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不落实
1、设计研发与新产品试制企业未纳入服务业。目前,为企业提供新产品设计、试制、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及小批量、多品种样件配套开发的企业都未能纳入生产性科技服务业,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
目前软件企业按照科技服务业政策,实行3%的税率,而从事设计研发,新产品试制的企业,由于未按服务业对待,要按17%的税率纳税。
实际上软件开发和设计研发都是高度依赖智力的服务行业。一般说来,设计研发比软件开发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难度要大得多。一个新产品要经过多次实验,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后,才能转换成实际生产力。由于研制过程未形成规模生产,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成本)和代价较高,又难获得进项抵扣,按17%缴纳增值税,负担太重,影响了这些企业按照科学规律,严格完成从试制到中试整个过程的积极性,往往是浅尝轧止,停留在实验样品阶段,转化不成实际生产力。
2、各类认证占据政府资源加重企业负担。目前,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有一些前置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创新型企业认证,软件企业认证等。认证既占据了政府资源,又加重了企业负担:如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就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获得一份审计报告要花费几万到十几万元,企业还须专门安排人员来对付认证。名目繁多的特定优惠诱使个别企业去钻营争取。并且这种认证本身就不科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软件企业等是企业干出来的,而不应是整合资源再经包装后认证出来的。
二、促进生产性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三点建议
(一)将设计研发、配套开发纳入服务业范围,享受服务业的待遇。
合理调节产业链各环节的税负,鼓励创新,有利于改变经济发展模式,从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一是把从事设计研发,特别是为企业提供新产品设计、试制、初样,正样试产、小批量生产和中试及小批量、多品种样件配套开发明确纳入生产性科技服务业;二是对这类企业执行服务业6% 的税率(软件业是3%)。界定明确后,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科技服务的含金量,加快制造业产品升级换代,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
实际上,营改增后对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按6%税率征收,不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作为接受服务的产业链下游企业,会缴纳初样、正样或配套样件不足17%部分的税额。下游企业接受配套服务,节省了试制费,这部分税款和开发成本相较微不足道,不会加重他们的负担。
(二)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建议把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的认定从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加强事后复核。企业按照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主业(营业执照上核定)直接申报备案为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经营范围和主业发生变化,再按实际标准变更。
(三)取消不必要的资格认证和特定优惠,给所有企业同等国民待遇。
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资格认证和特定优惠,实行普惠政策,给企业同等国民待遇。其目的显而易见:一是在公平的环境挖掘潜力,良性竞争,对促进中、小微型生产性科技服务企业发展特别有利;二是可以释放政务资源,堵塞权力寻租漏洞,提高服务效率,形成风清气正的创业、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