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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提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间融资的建议

2015-01-26 来源:民进省委
案由:
近年来,我省的民间融资行为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随着金融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融资机构更是像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增强经济活力,引导好了会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管理监督不好或不到位也会带来比较大的社会隐患。                                       
民间融资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行业准入门槛。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进入民间借贷中介行业,致使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是,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如管理主体不明确;从事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对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没有处罚措施;对其收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均没有规定,几近处于一种放任自由、任其发展的无序状态。二是担保机制不健全。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担保机制是否健全决定着民间借贷的安全系数有多高。而从目前民间借贷的担保机制来看,一方面,民间借贷在放贷时,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大大降低了担保固有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小规模、无资质中介根本没有引入担保机制,虽在撮合过程中极力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在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上却只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高利诱惑等。
为此,民进四川省委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补充形式,在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村多样化资金需求、促进居民消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体系,给民间金融一个活动平台,时时掌握其发展动态,不失时机地对它进行引导和规范。我国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其主要散布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非常分散,很难被民间借贷主体掌握,所以难以发挥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作用。因此省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研,提出并制定出台《四川省民间融资条例》,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样可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权可维,既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止“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又能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
二、完善监督。一是设立民间借贷监管机构。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可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不仅对全省的民间借贷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更协同当地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对民间借贷的运营进行督导和管理。对民间借贷进行登记,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推广交易双方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担保和抵押制度,及时进行风险评级。对融资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公众有关投诉,调查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但是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不能从事放贷交易、不能对市场交易主体担保或承诺风险、不享有融资业务与资金的组织与管理权。二是政府各部门联合监管。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执行部门要联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科学监管机制,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就必须要明确区分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的职能。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健全民间借贷的操作规程。同时确定民间借贷的基准利率、合同等通行原则,采集民间借贷数据,实行定期、定向监测,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特别是要将专业民间借贷机构和中介机构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三是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网上运行,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三、风险预警。可设立由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各种风险可能性,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发布机制,对中小企业数额较大的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危险程度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供监督部门和融资主体参考。一方面通过风险预警可以防止中小企业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非理性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资金供给方的经济利益,在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情况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对信息的充分掌握,能够依据风险预警标准对投资风险作出更科学的判断,并及时调整投资行为。
四、损失保险。对民间借贷率先实行保险。由政府强制要求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民间借贷率先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也可以由当地行业协会和融资机构自愿出资组织类似机构,作为风险补偿金。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如金字塔般不断上行,一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整个体系就会轰然坍塌,而风险的承担者却又是弱势的个人甚至是家庭。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设置一定的保险。
五、舆论宣传。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民间借贷良好运营环境。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结合具体案例开展集中化专题宣传,提高民众金融素质,提示民众注意借贷风险,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同时增强证据意识,便于维护自身权益。对诚信度高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大力宣传,政府在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企业和公民严重的失信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限制市场准入,逼其步入社会诚信行列,以此维护民间借贷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