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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关于乡镇卫生院用电执行公益性收费标准的建议

2015-01-26 来源:巴中
曹华
 
    乡镇卫生院是国家确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一类),在向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还担负着重大的公益和社会责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应急处置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乡镇卫生院的健康有序发展是社会和谐的保证。但乡镇卫生院从2009年7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药品零利润销售,卫生院收入平均下降了50%左右,
    因此,乡镇卫生院自身在做好“开源节约”的同时,更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给乡镇卫生院合理、公平的用电收费标准。
    目前乡镇卫生用电分三部分组成。一是照明用电,卫生院用电区域多,用电时间长,病房、公共区域几乎每天24小时处于照明状态,照明用电量占到总用电量40%左右。二是各种设备用电,根据规范或为了应急,卫生院各种设备必须随时要处于待机状态,用电量占到总用电量40%左右。三是办公设备、各种辅助设备用电,用电量占到总用电量20%左右。
乡镇卫生院用电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保障,也包括电力管理部门。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将更加突出,卫生院不再以药养医,而是成为了真正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这种性质也决定了其用电属于公益性用电。但是这么多年来,卫生院用电收费标准仍然执行的是“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收费标准1.05元/度,而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学校却执行的是公益性用电收费标准,这不公平。
    总之,现行执行的乡镇卫生院用电收费标准忽视了卫生院的公益性,增加了卫生院公益性运行成本,不利于深入落实医改提出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因此建议将乡镇卫生院用电收费标准参照农村学校或其它公益性服务用电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