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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顺发:关于完善我省农民工职业病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案由:
2014年,民进省、市委就“建筑业农民工尘肺病”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我省农民工职业病医疗保障还存在盲区。
一是缺乏强制性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而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一般都是单位的临时工,他们大多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购买的工伤保险也就不能惠及他们。再如与建筑业相关的家庭装修行业,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为职工个购买保险一般也只到工长一级,下面各工种工人基本为临时工,所以装修公司便没有为他们购买保险。
二是缺乏用工企业的赔付保障。职业病不具有突发性,难以及时发现。如尘肺病,其隐匿性强,发病缓慢,有的农民工是离开工作单位回乡后,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的。由于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便无法确认,企业应该负有的责任也难以明确,因此农民工离职后发生的职业病治疗费用,病人很难找到原用工企业赔付。
三是缺乏新农合基本医保保障。据了解,我省多数地区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如尘肺病这一类的职业病。新农合医保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理赔。而尘肺病属于工伤,当由工伤保险负责医疗、康复费用,因而新农合医保不包括该类病人治疗费用的报销。
为此建议:
1、尽快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要求,国家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修订,修订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3年公布。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将职业病医疗纳入省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的专门保障范围,针对职业病潜伏期较长,离职回乡村后才发现患职业病的农民工难以找到原工作单位承担责任的现状,建立起患职业病时无单位可负责的农民工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机制。
2、建立农民工职业病双保险制度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医疗属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有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农民工的医疗费用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有些职业病如尘肺病,难以治愈,后期治疗、康复的时间长,费用也较高,前期治疗的工伤保险保障费用难以解决后续康复的费用。
而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他们没有工伤保险,只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职业病并不在这两个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这部分农民工一旦患上职业病,尤其是在离职后才发现患上职业病,便无任何医疗保险保障了。
因此建议,建立农民工职业病双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医疗之外,将职业病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一、为有工伤保险、又加入了“新农合”保险的农民工提供前期治疗和后期康复充足的费用;二、为无工伤保险的尤其是在离职后才发现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从2003年开始,包括我省乐山市在内的全国部分地区(如云南省水富、江西修水、甘肃古浪等)开展了将尘肺病当地“新农合”医保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其经验应该总结借鉴推广。
3、探索设立农民工职业病医保险种。
农民工在离职后患上职业病,原单位难以为其负责,基本医保又不能报销其医疗费用,职业病医疗便成了保险的空白。为此建议设立农民工职业病专项险种,将其列入强制性保险范围,要求职业病高危行业(如建筑、化工、家具、制鞋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源的员工购买。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当设定这一险种可以转续,即农民工可以将这一保险带到新的单位,由新的单位为其继续购买这一保险;当设定这一险种终身有效,即农民工离职回乡,可以带走这一保险,任何时候患职业病,都可使用这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