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的建议
民进成都市委员会
2009年前后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保障了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基本工资待遇,使广大农村教师的基本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自绩效工资实施以来的这几年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有四个:
一是绩效工资核算依据脱离实际。据了解,现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分离。如成都市某区设有高级教师岗位488个,已评高级职称教师640人,超过岗位设置数32%,有152名教师已评未聘。全区设中级教师岗位1647个,已评中级职称教师2119人,超过岗位设置数28%,有472名教师已评未聘。一方面,已评未聘教师不能获得高职级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其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另一方面,也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足,难在奖励性分配中拉开差距,让所有教师的积极性受挫。
二是教师收入仍低于公务员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后,教师的月工资收入看似与当地公务员基本持平了,但是一到年终,公务员有目标考核奖,教师却没有,二者的年收入差距由此便拉大了很多,这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教师队伍不稳定,甚至相继发生罢课事件的重要原因。教师绩效工资收入与公务员的这种差距,不但影响了教师积极性,而且也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对此应该高度重视,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绩效后非义务教育段教师收入下降。高中阶段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相较义务段的小学与初中,工作强度大、升学压力大,周末要补课无双休日,上早晚自习每天早出晚归。实行绩效前,有高三质量奖、补课费、早晚自习补助、班主任有早操补贴等,成都某区高中教师在这一块的收入有1.5万/年——2万/年。实行绩效后,都不再发了,因此总收入下降,有的地方高中教师的收入还不如小学初中教师,而小学和大部分初中学校都是“朝九晚五”。目前的早晚自习、周末补课等,都是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按《劳动法》应该获取报酬,其补贴不应该包含在绩效工资,应该另有专项经费,可事实上却没有。国家实行双休日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却经常占用教师休息日组织考试后的阅卷。如今年成都市“一诊”考试就安排在周四、周五两天进行,要求教师周六到指定地方统一阅卷。而阅卷补助并没有按法定要求另外给予双倍工资。
四、奖励绩效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按国家有关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两个部分,分别占70%和30%。基础绩效的70%,满工作量教师与半工作量教师一样;而30%的奖励绩效,很难拉开满工作量教师与半工作量教师的年收入的差距,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致使部分教师产生消极情绪,给学校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五点建议:
1、以教师已评高职级职称人数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在现有的教师实行职称评聘分离的政策下,绩效工资的核算要从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教师已评高职级职称人数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全部按照已聘职称等级核发至教师个人。同时,应要求学校进一步完善绩效分配方案,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改革规定中“符合已聘年限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高一级职称待遇”的做法,已评教师经考核合格便不受现有中高级岗位不足的限制。
2、实施政府部门与中小学校年终目标考核奖并轨制度。
目前,各地年终目标考核实行的是双轨制,政府机关部门与事业单位都有目标考核,不同在于,政府机关部门的年终考核由政府目标办实施,奖励经费由财政保障;而事业单位如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奖励经费由绩效工资中的30%奖励绩效部分来支出。因此建议应该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终目标考核(这个考核年年都在进行)与政府机关单位的目标考核并轨,一视同仁地划拨年终目标考核奖,以严格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3、在绩效工资外,设立早晚自习、周末补课的专项补贴。
2009年10月12日颁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我们认为,应该充分考虑中小学的特点,废除这项规定,让各校根据各自情况安排,只规定不得收取学生任何费用。为了解决这部分补贴的费用,应该建立起高中教师绩效工资增补机制,设立早晚自习、周末补课的专项补贴。
4、建立教师绩效工资与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提高机制。
建立起中小学绩效工资根据所在区(市、县)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按比例逐年增长的机制,并制定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的倒增长政策。所谓倒增长是指,将绩效工资的增长部分也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与原来的比例相反,增长的基础绩效占30%和奖励绩效占70%。这样,经过几年累积,在国家未改变绩效政策前,一方面保证教师的绩效工资逐年小幅增长,另一方面让中小学校长所能分配的奖励绩效部分逐步增多,以更好的的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5、强化优绩优酬建立绩效工资外名优教师专项奖励制度。
鉴于目前绩效工资中的奖励绩效部分难以起到拉开差距的激励的作用,因此我市应该在绩效工资外建立起名优教师专项奖励制度,由地方财政单独划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相关教师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