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建引领重点加强乡村基层法治建设 以法治振兴为依托保障乡村持久长效振兴
曹元胤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发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国部署形成,但因受疫情影响,该战略时至今年才开足马力,如火如荼的全面展开。在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下,各级政府和基层乡村都群策群力、聚智聚力,多方面出台多项实现和刺激乡村振兴的配套政策措施。其中,对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扶持的措施较多,许多县级、基层乡镇和村级组织都在着力改善城乡营商环境以吸引资金、人才到乡村,并取得较好效果,但经过笔者基层走访了解到,目前存在因法治环境发展不平衡而产生了一个在不同地方表现出不同程度较共性或典型性的如下问题:
一方面,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各地有些区县、乡镇各部门领导都不遗余力的亲自当起了宣传员、形象代言人,在电视及各种投资洽谈、招商会议、新闻媒体上作出诸多临时性承诺,以达到吸引外地资金、人才和智力资源的目的。投资者将此视为政府承诺,部分达成战略合作意向或者协议,另一方面,但在真正进入合作投资阶段时会发现与此前领导或政府承诺不一致,对投资项目预期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外地投资者由于对当地政策、法制环境及司法水平和意识发展程度等不了解、不熟悉,对遇到的纠纷和问题,无法通过快速有效的流程化、正规化、法制化、制度化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即便是能解决,也存在用“打招呼”、特事特办”等临时性的不规范和非正常流程解决,为后期产生遗留问题埋下隐患;再者,投资者在面临乡村资金投资、建设和农村土地承包等具体问题时,外地投资者必然会与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直接联系,各项政策措施正确解读和如何落实真正掌握在当地基层政府干部或村级组织干部手中,极容易因理解有误和法律意识不成熟造成偏差。还有,在具体投资过程和经营阶段,在合作初期主要是资金投入阶段,一般不会产生较大纠纷,而在投资中后期,在可能或者已经产生投资收益的情况下,还会面临与乡村村民之间的各种纠纷,比如,在存在收益情况下,村民集体不按协议约定,提出获取协议约定之外的额外收益,对承包补偿款或者投资分红以及其它各方面不甚合理的诉求。面对此类情况和纠纷,县、乡/镇政府和村委基层领导干部,如何有效、平衡地化解纠纷非常考验基层领导干部执政水平,多数政府部门会将此类纠纷化解寄托在司法途径上,但司法途径解决,必然会导致不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而激化矛盾。有些政府部门处理处理此类问题时,片面以村级稳定和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在处理过程中,不能有效选择保护投资者既有合法利益的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而损伤投资者的公平投资经营环境,造成投资项目无法良性循环和长效运转,乡村振兴无法真正具有“造血功能”的投资实体,这也是部分投资者面对县乡营商环境、乡村振兴各项优惠政策时,仍有较大投资疑虑的原因。为此,建议如下:
一、坚持以党建引领,提高中、基层人民政府及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形成规范的法治环境,并纳入党建法治化考核考察范畴,让法治化从启动阶段开始,就能为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贯彻落实保驾护航。首先,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细化、贯彻和落实工作主要由所在区域的对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执行,一方面,应重点和有针对性加强政府法治环境,加强各级各部门人员依法办事和守法等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不忘法治初心,从乡村振兴战略初始就运用法治思维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和法律。
二、对政府的政策、措施和规定开展常态化的”法治体检”。聘请专业”法治体检“机构和人员,对相关乡村振兴过程中出台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定等,在颁布执行前,通过专业法律职业群体或司法、政法部门预先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法治“体检”, 体检情况纳入年度法治营商环境考核评估范围。限制法律应用的具体解释权限和人员范围,统一和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边界,将涉及政策和法律规定解释权交由有权机构而不是行政负责人员随意解释,减少对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的误读误判。
三、由村委带头,常态化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有关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法制要求内容。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和多样化的形式常态化开展政策及法律的宣教工作,加强村民普法意识和政策意识、守约意识,遵守法治和契约精神,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投资法治环境和氛围。
四、司法部门坚持正确的司法判例引导,通过司法判例和案例强化法制纠偏,从而为中长期投资法制化环境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