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应强化政府责任
施杰
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多省市雾霾天气频繁出现,PM2.5污染物引发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雾霾尚未解决,又有媒体曝出无良企业为躲避监管向地下水层排污,而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而放任或监管不力,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有权威媒体曾报道,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
中共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并强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可见,不管是从群众需求的层面,还是从国家管理的层面,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重现碧水蓝天,保障生存安全,刻不容缓!在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改变GDP至上的政绩观。在“经济发展至上”的政绩观影响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手段无所不用,甚至打出了“环境污染免责”、“减免排污费”的旗号。而在机构设置、人事安排、经费开支等方面,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又受制于地方政府。面对地方政府千辛万苦招来的企业,明知污染严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敢也不愿有所作为。有的污染企业仗着地方政府撑腰,对环保部门的责令停产整顿等意见置若罔闻。建议对地方政府和主要官员实行发生恶性环境污染事故“一票否决制”,让地方政府时刻绷紧环境保护这根弦,保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二、从立法角度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细化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在环境保护、防治污染中履职不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应该公开本地涉及污染物排放项目立项、建设情况和本地环境保护监测数据的责任,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如果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方面“犹抱琵琶半遮面”,那不仅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还会让本应早已提上日程的保护措施一搁再搁。上述法律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力的责任承担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概括,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对责任人追责不力。一些环境污染事件爆发后,往往仅是问责企业或环境保护部门的负责人,而对地方政府作出决策的人员不做处理,致使决策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被迫执行的人却得为事故责任买单。长此以往,只会让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更加轻率决策,因此要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坚决问责,从而使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不敢逾环保“红线”半步。
三、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政府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组织和成员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一是在环境监督环节中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甄选、聘请环境保护观察员,建立起环境保护志愿者库,并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某一地区的环境监督。二是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敢管、不方便管、管不好的管理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并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逐步构建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三是对于环境保护中的专业性、特殊性的工作,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在资金拨付上向社会非营利组织提供支持。四是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环保公益组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的救济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需要从立法层面、依法行政层面和公共管理层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保障人民的安全生存权利,共同打造美丽中国。